為完善公務人員的退休保障制度,澳門特區政府於2006年度立法制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法案,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推行。這一法律的生效,使過去一直未能在退休基金會制度下獲退休保障的公務人員終能受惠於退休保障制度,把現行的局部退休保障制度擴大至全體現職或新入職公務人員。本課程將詳盡解釋公積金制度法律中的各條文,並透過實例解說各步驟如:登記、供款、投放供款、註銷登記、權益歸屬、結算及支付、原退休金供款人在轉制所面對的問題(如移轉價值等)、公務人員如選擇公積金制度在離職時的金錢補償等事項在實務運作中的實際情況。籍此可令學員更明瞭及掌握公務人員在公積金制度中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課程內容: - 第3/2009號法律 ─ 修改第8/2006號法律 本法律訂定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 第8/2006號法律 ─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本法律訂定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本法律訂定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第25/96/M號法令 ─ 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 本法令規範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除學費外,還需繳付報名費MO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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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MOP 100;聯絡電話 28751510